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:黑龙江省通信学会。英文名称为Hei Longjiang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,缩写为HIC。
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:黑龙江省通信学会(以下简称本会)是黑龙江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黑龙江省通信企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,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会员和通信科技工作者,认真执行党的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坚持“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”的思想,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,贯彻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,弘扬“尊重知识,尊重人才”的风尚,倡导“献身、创新、求实、协作”的精神,促进通信事业的繁荣和发展,促进通信科技的普及和推广,促进通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,促进科学技术与通信建设的结合,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,为加速黑龙江省通信现代化和国民经济信息化作出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,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省民政厅,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: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5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
(一)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,促进学科发展;
(二)普及科学技术知识,推广先进技术;
(三)开展技术咨询和决策论证,提出政策建议;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,进行技术服务;
(四)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、成果鉴定、技术职务资格评审;
(五)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;
(六)促进民间国际科技交流合作;
(七)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;
(八)开展表彰、奖励活动,发现并举荐人才;
(九)编辑、出版科技书、刊、报及相关的音像制品;
(十)承办各种技术性、政策性的研讨会、展示会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
第八条 要求加入本会的申请者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凡拥护本会的章程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在本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或团体,并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个人会员
具有工程师、讲师、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(或有相当职称)的通信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;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通信科技人员。
(二)团体会员
凡在黑龙江省从事通信事业和与通信事业有关,具有一定数量通信科技队伍,并积极参加本会有关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个人会员
由本人申请,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,经本会批准,即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(二)团体会员
由该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,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,即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个人会员
1.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.参加本会的活动,并获得相关资料;
3.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4.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5.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(二)团体会员
1.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优惠取得相关资料;
2.优先获得本会的技术咨询,并享受优惠待遇;
3.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技术交流、产品展示和技术培训活动;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个人会员
1.执行本会决议;
2.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3.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4.按规定交纳会费;
5.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6.积极撰写科技论文;
7.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(二)团体会员
1.执行本会决议,接受本会所委托的工作;
2.协助、支持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等活动;积极组织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;
3.按规定缴纳会费,维护本会声誉。
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。
第十二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、学者,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,可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。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会议,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代表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。
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、民主协商基础上,采取无记名等额投票选举产生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筹措学会活动经费,审议使用情况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仪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由理事长授权,常务理事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一届,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,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落实实施年度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,本会可设立办事机构,协助理事会工作。其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。
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,本会可设置若干分支机构,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,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全省性学术交流、科学普及、继续教育、技术服务等活动。其正、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。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后,由常务理事会决定,报省民政厅登记。
第三十二条 各地、市通信学会为本会的组成部分,受本会业务指导。
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会主办书刊报的需要,设立相应的杂志社、报社、编辑部、编辑委员会,在理事会的领导下,负责书刊报的编辑出版工作。杂志社、报社、编辑部负责人由理事会和挂靠单位协商聘任。编辑委员会的正、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,下设若干工作部门,由挂靠单位配备或由本会聘任若干专职工作人员,在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。
根据工作需要,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可设专(兼)职工作人员一至二人,由挂靠单位配备,负责处理日常工作。编辑委员会可设相应的编辑部,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编辑若干人,由挂靠单位配备或聘任若干专职编辑,负责处理日常编辑出版工作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
(一)会员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拨款与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依法取得的其它收入。
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。
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、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五条 本会各工作机构可根据本章程进行活动,必要时可制订有关工作条例或组织条例,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